空气净化器测试舱做型式检验的项目

时间:2018-08-29 作者 :管理员

      空气净化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使用空气净化器测试舱做型进行型式检验:

  

  a 经鉴定定型后制造的第1批产品和转厂生产的老产品;

  

  b 正式生产后,当结构、工艺和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
  

  c 产品停产一年后再次生产时;

  

 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
  

  型式检验应包括BG/T 18801-2015和GB 1706.45-2008中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,包含表4中的全部项目。

 

表4.png

  

  型式检验抽样应按GB/T 2829进行,检验用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抽取2台,累积净化量试验另抽1台,共计3台。按每百台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计算,采用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。不合格分类、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定和判定数组见表5.

 

表5.png

  

  检验样品处理

  

  经型式检验的样品一律不能作为合格产品交付订货方。